广州卖家起诉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后,买家将迁到了本村如何处理?张静律师解答:一般会认定有效。如下面这个案件,买家本来与卖家是同村人,后结婚将迁至邻村,在此期间与卖家签订了宅基地房买卖合同。后买家又在期间将迁回了涉案房屋所在的村。终认定涉案宅基地房买卖合同有效。
书节选:
关于涉案《宅基地房买卖合同》及附件是否有效的问题。宅基地使用权负有保障农村村民基本生存和生活的主要功能,同时,宅基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为保护村集体利益,不允许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据此,一般认定该转让行为无效。但是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涉案房屋买卖并不完全属于上述情形。家嫁至瑞某村后并未分到宅基地,涉案买卖行为并未妨碍陈卖家的基本生存和生活,综上所述,基于曾买家与赤某相关联身份的事实及从法律、政策规定禁止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宅基地房屋立法原意,本着维护诚信的原则,本案不宜认定涉案合同为无效合同,陈卖家诉请认定涉案合同无效并据此为由要求返还宅基地及宅基地使用权证依据不足,不予采纳,驳回陈卖家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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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如何区分赠与协议与分家析产协议?
张静律师解答:赠与协议只需要赠与方与受赠方签名。分家析产协议需要全部家庭成员签名。如下面这个案件,就根据这个认定《房屋物业归属确认》属于赠与协议,认为未过户可撤销。如果是分家析产协议,未过户也不能撤销了。
书节选: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为:李儿(高母与前夫生的儿子)主张《房屋物业归属确认》属于分家析产协议,高母、梁父无权撤销《房屋物业归属确认》的理由能否成立。根据《人民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李儿主张《房屋物业归属确认》属于分家析产协议,但其并无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全部家庭成员均有参与和签名,即使该《房屋物业归属确认》性质为分家析产协议,本质上亦属于父母对其财产在子女之间进行的赠与和分配。认定《房屋物业归属确认》属于赠与协议。根据《合同法》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现涉案房屋并无登记至李儿名下,高母、梁父起诉要求撤销《房屋物业归属确认》,合法有据,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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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宅基地房买卖合同无效,拆迁补偿权益如何分割?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各个法官可能有差别,但关键是房屋价值如何认定。有的法官直接以拆迁补偿协议中现金补偿的价值计算房屋价值,有的法官可以评估安置房的市场价值,这样会导致赔偿金额的巨大差异。下面这个案件可以作为参考:卖家直接跟拆迁办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买家起诉卖家赔偿拆迁损失。终认为卖家有违诚信,不通知买家就擅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占60%过错责任。卖家先返还购房款5万,再赔偿拆迁补偿款(按拆迁补偿协议中现金补偿的价值计算房屋价值)的60%给买家。
书节选:
认为,关于李买家要求李卖家赔偿其房屋拆迁补偿损失能否得到支持的问题。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无效所导致的损失赔偿范围除了上述购房款的实际损失之外,还包括信赖利益损失,即丧失另行向他人购买房屋所产生的房屋增值利益损失。农村房屋拆迁时的补偿对价是涉案房屋价值的重要衡量标准,因此因合同无效给李买家造成的损失可参照涉案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计算。而且,因涉案房屋已经被拆除,原物返还已无法实现,涉案房屋已因拆迁转化为拆迁利益,故本案也只能针对相应拆迁利益予以处理。根据拆迁补偿协议,可以明确涉案房屋的拆迁利益包括合法合理住宅(宅基地)拆迁补偿款770259.18元、简易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货币补偿金额为15673元、超出280
宅基地房可以查封吗?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查封可以,但一般不会拍卖,且实践中广州地区一般连查封宅基地房都比较少。早年间的确有广州查封宅基地房,但也只是查封,一直未拍卖。现在连查封都基本上不会查封了。宅基地房的拍卖需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如买家只能是本村村民、名下只有一栋宅基地房且面积未超标、村集体同意等。实践中不同区,不同村集体处理都不同,所以很难真正拍卖。毕竟如果通过拍卖的方法的话,相当于宅基地房的买卖就合法化了,就要担责任。如下面这个案件,虽然在2014年查封了某宅基地房,但一直未拍卖,多个案件轮候查封,一直查封到了2023年,仍然未拍卖。
书节选:
一审另查明,2014年11月19日,一审就郑某与冯某之间的纠纷作出(2014)穗海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书,判令冯某在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郑某偿还本金188000元及利息,并赔偿律师费5000元给郑某;等。上述生效后,因冯某未履行义务,郑某向一审申请强制执行,一审以(2015)穗海法执字第X号执行。执行过程中,一审于2015年6月3日查封冯某所有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某号(宅基地使用证登记使用人为潘某)第四、第五、第六(半层)层的宅基地房屋使用权。该案于2015年10月21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后一审以(2019)粤0105执恢X号案恢复执行,上述宅基地房屋于2020年1月19日查封,查封期限至2023年1月18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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